【同婚釋憲回顧】請問大法官..

請問大法官詹森林…
詹森林:「在支持同性婚姻前提下,要不要訂定專法,或者可以修改民法,因為民法是以異性婚為前提,隨著時代進步,應該可以允許同性結為夫妻,要另訂專法 或修改民法,個人沒特定立場,當然觀感上修民法對同性戀者較好。」(2016/10/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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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個違憲的問題。民法有沒有違反憲法。
詹大法官在…..『支持同性婚姻前提下』這個立場基本是錯的,屬於個人立場。大法官要釋憲….應該以法論法,怎能用個人的喜惡為前提。
隨著時代進步?…同性戀代表時代進步??
古代各個國家都有著同性戀的紀載….但我們看著歷史….這些同性戀意識高漲的時代..也代表著淫亂縱慾的時代…也是結束該時代的元兇之一……只是這個惡因….會週期性的流行。源自人類的劣根性…飽暖思淫慾。這種思想普及….也代表一個世代即將被結束…..。所以….這跟時代進步無關
觀感上修民法對同性戀者較好…..那也表示…詹森林大法官認為婚姻在民法的修訂上。…….這也代表民法的婚姻並沒有違背憲法。
請詹森林大法官言行合一…..在釋憲問題上,應本於專業…而非預設立場…給予公正的一票,讓同性婚姻回歸民法討論..

司法院長–許宗力的立場…保留
許宗力說:「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、隔絕的病態,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,不是不正常,不是病態,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,因居於少數地位,而被誤解為不正常?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,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,反之,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,違反平等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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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諾禮看完後認為
基本上…司法院長…雖然說其立場保留,但是所設下的不平等條約,已經於心中預設立場了。…他是偏向違憲的。怎麼說..
同性戀已經去罪化與去病化。去罪化是無庸置疑…沒有異見。但是去病化…就有許多不同看法…。暫不論爭議….因為就算被視為病,也不是一種必須治療隔絕的病。
生理性向與心理性向不合一,是一種性別認知偏差的異常。這是屬心理不正常…但並非需隔絕,只需要大家包容。
憲法…國之母法。憲法上寫的清楚憲令…是否可依據大法官個人的認知…給予無關憲法的擴大解釋或扭曲…我想應該不可以
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
男女平等..應是要論述…人生而平等,並不會因為男生..就享有特權,女生就要被剝奪機會。大家權利一樣,這是憲法的精神….不適用婚姻制度
全世界的人權…都不包含婚姻。我國憲法的人權也不包含婚姻。
為何…因為婚姻是需被管理約束的。
如果認為民法有問題…就應該回歸民法來論法…
如果要上綱到憲法…而以平等來違憲….這人民無法心服
只有證明..民進黨視人民於無物,蔡總統說支持平權,一群下屬幫忙解套。
總統任期只有4年…但國家的法律…必須不斷傳承。
司法人…要有司法人的良知
司法院長的位格..有極其崇高之處。盼能還原憲法之真意,不要擴大解釋…守住司法的尊嚴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