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取消重大刑案法定追訴期】..與弒親微罪化..

《刑法》大翻修 取消重大刑案追訴期

制定法定追訴期的目的除了法安定性的追求外,
也可能包括避免證據已經滅失而造成誤判的風險、
已經喪失處罰的需要性等原因。

換個角度…一個陳年懸而未破的案,隨著時間消逝,找到新證據的機率不高…
但是無法結案,似乎影響著破案率執法形象
所以…法定追訴期就可以幫執法機關解套..
林家血案、彭婉如命案、劉邦友血案….都因不知誰是兇手,被封存…
他們含冤而死,但..我們可以理解,
警方已經很努力,成為懸案是不得以的

但是,有的人犯了罪,罪證明確而逃逸遭通緝…也有法定追訴期…
那就是變相鼓勵犯罪當事人…躲貓貓
只要過了期限,就能光明正大現身

最近有一部日本電影
《第22年的告白:我是杀人犯》(英语:Memoirs of a Murderer)
一個連續殺人犯,在過了法定追訴期後出書,寫下他的犯案經過與自白…
書暢銷熱賣…他殺了很多人,但法律奈他如何…。〈故事曲折離奇..值得欣賞〉

這次刑法大翻修..取消重大刑案的追訴期,這是一件可以肯定的好事。
壞人如果要逃,必須知道,這是一輩子的事,不是30年後就能無罪重生

所以這項修法,值得肯定。

但..另外2項我就不太明白
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…還有凌虐幼童致死罪,
這二項都降輕刑責,最多判個15年

殺害自己的父母,虐殺自己的小孩
不只殺人…還是殺自己的親人…

『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,考量時代變遷,家庭問題複雜,有些人可能受虐
或其他不得已因素殺害尊親屬,判死刑與無期徒刑的量刑太重…』

如受虐兒童為了自衛而錯手殺了父母…這是可同情的
但如果是兒子虐待父母而殺了父母呢?
還有…把自己的小孩當出氣筒而虐待致死…
怎可減輕這種罪責
是否變相鼓勵大家將小孩當出氣筒…反正刑罰不重

台灣的法官裁量權很大…
攜帶4公斤二級毒品闖關被抓,
至少7年起的重罪,居然可以變成緩刑…
那日後弒親沙子者…恐怕也只是形式上關個1-2年。
所以不必修法,特殊個案,法官的權力很大..

否則,如此修法…
是鼓勵小孩對抗父母,甚至殺了父母也沒大事
還是鼓勵父母放心虐待小孩?

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…
這防線..不能低於水平線

否則家庭倫理大變..家庭暴力成為常態..
【最親的人,將變成最可怕的人】

修正草案還須送立法院審議,希望這兩條要慎思

https://tw.news.appledaily.com/politics/realtime/20180309/1311036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