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依據釋憲文554,同婚才是違憲?】

司改會去年廢除刑法239條的通姦罪…並決議通過。

但是針對刑法239條,其實已經有大法官釋憲過…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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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字第 554 號 文,民國 91年12月27日公布
解釋爭議: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  對通姦、相姦者處以罪刑,是否違憲?

解釋文:是性行為之自由,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。

大法官已經做出了解釋,通姦罪…是符合憲法的
為何…司改會可以違背憲法精神,決議廢除刑法239?

…司改會為何知法而違法?

然…釋憲文554雖然是講通姦罪,
但是主文更詳細提到婚姻的制度定義:

『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,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,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,自得制定相關規範,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。』

同志無法具備維護人倫秩序、男女平等、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

….當然就不該適用婚姻制度。

『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,

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。』

…這是釋憲文554的理由書

兩男、兩女能稱為夫妻嗎?

釋憲文554是針對婚姻提出的釋憲

而釋憲文748是以自由平等角度來看..同志有

『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』…這個權力

兩者解釋文並無衝突。

554是針對婚姻制度,

748是針對同志權力。

所以…依據釋憲文

同志結婚違背了釋憲文554

而專法是釋憲文748的精神…

只是這專法…要符合釋憲文

A.有親密性…代表可合法同居
B.有排他性…代表要受到忠貞條款約束

但是…財產方面的繼承,釋憲文748主文並沒有提

我想..專法不能逾越釋憲文的解釋…..

為何法律碰到同志就要轉彎?為何???

蔡政府…

法院是國家的..不是你開的

不要為了同志..違背憲法554的精神

法律…是共同遵守的標準,

不是用來對付異己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