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司改會去年廢除刑法239條的通姦罪…並決議通過。
但是針對刑法239條,其實已經有大法官釋憲過…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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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字第 554 號 文,民國 91年12月27日公布
解釋爭議: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通姦、相姦者處以罪刑,是否違憲?
大法官已經做出了解釋,通姦罪…是符合憲法的
為何…司改會可以違背憲法精神,決議廢除刑法239?
…司改會為何知法而違法?
然…釋憲文554雖然是講通姦罪,
但是主文更詳細提到婚姻的制度定義:
『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,具有維護人倫秩序、男女平等、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,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,自得制定相關規範,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。』
同志無法具備維護人倫秩序、男女平等、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
….當然就不該適用婚姻制度。
『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,
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。』
…這是釋憲文554的理由書
兩男、兩女能稱為夫妻嗎?
釋憲文554是針對婚姻提出的釋憲
而釋憲文748是以自由與平等角度來看..同志有
『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』…這個權力
兩者解釋文並無衝突。
554是針對婚姻制度,
748是針對同志權力。
所以…依據釋憲文
同志結婚違背了釋憲文554
而專法是釋憲文748的精神…
只是這專法…要符合釋憲文
A.有親密性…代表可合法同居
B.有排他性…代表要受到忠貞條款約束
但是…財產方面的繼承,釋憲文748主文並沒有提。
我想..專法不能逾越釋憲文的解釋…..
為何法律碰到同志就要轉彎?為何???
蔡政府…
法院是國家的..不是你開的
不要為了同志..違背憲法554的精神
法律…是共同遵守的標準,
不是用來對付異己者